漯河市水利局关于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漯水发[2007]18号)
城市建成区内各自备水源用水单位:
为推进我市节水型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重新核发或换发新的取水许可证,结合市政府《关于统一开展年检的通知》精神和我市已发取水许可证的实际,决定对城市建成区内各自备水源用水单位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范围:城市建成区内现有自备水源的各用水单位。
二、核发时间:从2007年4月15日至200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