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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严格实行“五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严格执行“五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1、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各区、街办为农村饮水项目责任主体,负责所在地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
  2、严格执行招投标制。为确保农民居民饮水卫生、质量安全,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所需管材、辅材等,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3、严格执行项目监理制。为确保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度质量,节省工程投资,各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规划设计、勘测等单位,对各项目区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理。
  4、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各区、乡、镇和街办,项目建设都要分别签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合同书,对各单位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进度、完成时间、资金补助、配套投入,工程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完成后,要依法进行验收。
  5、实行项目公示制。项目单位要将工程地点、范围、规模、技术要求、补助标准等在村务和政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
  五、加强领导,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1、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各区、街办、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以区长或主任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工程的开展。各乡镇应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2、加强部门配合,明确职责,全力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市水利部门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计划批复、任务下达、质量监管、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市发改委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及建设管理的监管工作;市建委和供水部门负责各水厂的移交、协调、管理工作,做好主管网管材、管件招标采购和建后管理工作。卫生、环保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供水水质监测,定期检查供水水量、水质、供水时间,对检查不达标的水厂,限期进行整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水厂,要关闭停产。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区、乡、镇和街办负责完成市级下达的计划目标任务,协调工程施工中的部门关系和村组关系以及管槽土方的挖填、青苗的补偿等工作。对不能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市安全饮水办有权对任务指标予以调整。
  3、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责任目标考核机制,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列入各区、乡镇、街道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切实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和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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