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7]2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当前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的限制,目前全市农村群众的饮水设施还停留在较低水平,部分农村还存在资源性、工程性、污染性缺水问题。 按照《
鄂州市“十一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鄂州文〔2006〕12号)和《关于加快城镇化步伐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决定》(鄂州文〔2007〕1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农民饮用水困难,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现就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1、政府支持,群众参与的原则;
2、先安全、后方便,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地加以解决的原则;
3、统一规划、整合资源、政策扶持、企业经营的原则;
4、因镇因村制宜,解决特殊困难的原则。
力争到2010年实现农村居民全部用上安全水,农村饮用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7%,安全饮水率达到100%,基本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目标。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利用总体方案
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是解决污染性缺水问题的物质基础。按照利用资源、统筹平衡的要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资源利用总体方案为:
1、城乡供水一体化模式。依托市玉泉自来水厂、华容水厂、太和水厂、葛店开发区水厂、燕矶水厂、杨叶水厂、临江水厂和改扩建的涂镇水厂、梁子岛水厂向农村延伸管网,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2、自备水源模式。对于居住相对分散,管网延伸投入成本过高的地方,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水库、湖泊、山泉等作为水源,通过水净化处理后,将符合饮水标准的水送到农户。在部分分散和地表水资源匮乏的地方,因地制宜兴建集中井和引蓄供水工程。
3、加强饮用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工程上游,都应当依法划定一定水域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树立界碑和警示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或破坏。按照不同水域特点明确防护要求,禁止向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从事人工水产养殖、放养畜禽以及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采矿、毒鱼等活动;要努力保护水源保护区的植被,积极涵储水源,防止水土流失;要加强饮水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农村饮水安全监测制度,确保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