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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整治市城区经营性单位燃煤锅炉的通告

晋中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整治市城区经营性单位燃煤锅炉的通告
(市政发[2007]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晋中市“蓝天碧水”工程实施规划》的要求,为有效控制市城区锅炉造成的烟尘、二氧化硫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市政府决定对市城区经营性单位的燃煤锅炉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的范围是市城区东外环路以西,北部新城以南,南外环路以北,108国道以东的区域内所有经营性单位的燃煤锅炉。

  二、2007年8月31日前,所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采暖单位实行入网集中供热,拆除原有燃煤锅炉。

  三、2007年8月31日前,所有洗浴业的燃煤采暖锅炉,通过治理改造使用气、电、油、型煤等清洁燃料,拆除原有燃煤锅炉。

  四、2007年8月31日前,不具备集中供热备件,供热能力在0.7MW以下(含0.7MW)的燃煤锅炉,通过治理改造使用气、电、油、型煤等清洁燃料,拆除原有燃煤锅炉。其它燃煤锅炉要使用型煤,并完善脱硫除尘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经环保部门验收达标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2007年8月31日前,各集中供热单位的燃煤锅炉,要完善脱硫除尘设施,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经环保部门验收达标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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