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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村低保标准需调整时,依照前款重新核定。
  第十一条 农村低保资金来源:
  (一)上级补助;
  (二)市、区财政按不低于上年度地方一般性财政收入的0.8%列入预算;
  (三)福利彩票中提取的公益金;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
  第十二条 农村低保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三条 农村低保资金可按不超过当年使用总额的5%建立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主要解决农村低保边缘困难人群和农村低保对象的临时困难,一般由市、区民政部门确认,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具体使用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 低保申请、审批及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构应自正式受理低保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农村低保申请审核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户主申请。户主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受理。村民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办理受理手续,并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张榜公示、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初审工作。对初审同意保障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初审不予保障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初审情况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调查核实、民主评审等审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保障的报区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审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保障的,报市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审批;审核不予保障的应通过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区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构审查。区农村低保审批机关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调查核实、集体审查等工作。对审查同意保障的报市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审批;审查不予保障的应通过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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