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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2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本溪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溪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确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采购单位采购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向本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提出申请,经市采购办批准后,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以下项目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1.货物类。土地、建筑物、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燃料(含取暖用煤、用油)、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网络设备、保安设备、电梯、炊事设备、锅炉、轿车、越野汽车、载客汽车、正版软件。2.工程类。建筑物、市政建设工程、环保园林绿化、系统集成网络工程、修缮装饰工程。3.服务类。印刷、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会议、培训和其他服务。
  三、采购单位采购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须由市直主管部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采购办提出申请,由市采购办根据项目特点对其集中采购综合能力、条件等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以下项目属于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1.货物类。救灾储备物资、防汛储备物资、抗旱储备物资、专用材料、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检测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档案保密设备、专用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专用汽车、船只。2.工程类。项目预算低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本部门办公用房和宿舍的修缮装饰工程。3.服务类。专业咨询和工程设计、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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