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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六)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各单位依法树立消防安全责任意识,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深入开展社区消防和农村消防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的长效机制。
  (七)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问题。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问题,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或依法作出决定。
  (八)各级政府应及时组织重特大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向上一级政府写出调查报告。
  (九)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司法、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内容;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消防公益性宣传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面向全社会开展消防法律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财政部门要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本地区消防经费和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
  (十一)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安全生产监管、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十二)质监部门负责对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企事业单位、住宅、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可燃性有害气体报警器实施强制检定。工商部门负责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对法律、法规明确将消防行政审批作为企业开办前提条件的,应依法严格把关。
  三、考评依据和方法
  依据《本溪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采用自评和考核两种方式对消防工作进行考评。
  (一)自评每年进行一次。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和标准进行自评。每年12月末前,各级政府应将自评情况报上一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自评情况报同级政府。
  (二)对下一级政府考核由上一级政府组织实施,对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由同级政府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三)开展考核时,应成立考核组。考核组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评内容和标准,并提前一个月将考评内容和标准、考评要求、考评时间通知考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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