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供水部门
1.加强城市消防供水管网、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对城市消防供水设施不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的,在消防部门向财政申请资金后,供水部门要及时对其增建、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
2.参与城市消防规划,负责对城市消防供水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督。
3.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
4.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确保火场供水量和水压满足火灾扑救需要。
5.影响消防供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区域内消防重点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制定应急预案。
附件:
本溪市消防工作职责考评办法
为落实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为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考评工作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考评内容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二)各级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不得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
(三)各级政府应建立消防经费正常供给机制,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等业务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逐步加大对消防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的投入。
(四)各级政府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及时进行增建、改建或技术改造。
(五)各级政府应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县(区)和中心镇(重点镇)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建立地方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