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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1.协助相关部门在个体工商户中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火灾隐患。
  2.认真审查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条件,对应取得公安消防审批手续而未取得的,不予登记注册。
  3.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各类市场主体安全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要监督其整改。
  4.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或被消防部门撤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五)教育部门
  1.对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要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积极开展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内容,保证学校开设消防课程不少于地方课程安全教育课时的20%。
  3.定期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和火场逃生演练,市属大中专院校每年不少于1次;中小学生以火场逃生演练为主,每年不少于2次。
  4.审批各类新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时,将通过消防安全验收作为审批条件之一。
  5.落实存在火灾隐患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整改资金,监督整改。
  6.在法定消防日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十六)综合执法部门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保障消防安全。
  2.对城市道路两侧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设施、商亭、摊点等按职责权限依法予以拆除、清理。
  (十七)质监部门
  1.结合本部门职责,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交、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2.对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3.依法对企事业单位、住宅、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可燃性有害气体报警器实施强制检定。
  4.做好消防工程检测等中介机构计量认证的审验管理工作,对中介机构的检测条件和能力进行不定期检查。
  5.对特殊设备焊接的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十八)劳动保障部门
  1.在就业、上岗前培训时,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培训内容,增强其消防安全技能。
  2.在制定培训规划和编制教材中,应包括消防知识、基本消防技能的课程和内容。
  3.将合同制消防人员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并对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制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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