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履行《
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宣传义务,传播消防法律知识和消防常识。
2.在制定本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时,要纳入公益性消防宣传内容。
3.在市各级新闻媒体开辟消防栏目,定期无偿制作消防专题节目,并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根据需要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
(十一)文化部门
1.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促进公益性消防宣传活动,在指导和推进群众文化活动普及与提高中纳入消防宣传教育内容。
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地区印刷企业、文化设施和新闻出版设施,存在火灾隐患的,要督促其整改,未能按期整改的,撤销其行政许可;加强对新建印刷企业、文化设施和新闻出版设施的许可管理,对未经公安消防审验合格的,一律不予批准。
3.严格公共娱乐场所办证审批程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4.对文化艺术、新闻出版行业队伍进行消防教育。
5.对影剧院、舞厅、网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疏散演练;监督存在火灾隐患的公共娱乐场所整改情况,不能按期整改的,撤销其行政许可。
6.定期对文物管理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7.组织文化艺术团体开展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普及消防法律知识和消防常识。
(十二)卫生部门
1.对所属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疏散演练。
2.监督存在火灾隐患的所属单位整改情况,对不能按期整改的,撤销其行政许可。
3.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救援工作,负责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及组织本行政区抢险救援工作。
4.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指导医疗卫生行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三)人防部门
1.掌握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对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审批与管理时,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3.参加重特大火灾救援工作。
(十四)工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