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2.在监督检查和审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时,应将取得消防行政许可作为检查和审批条件之一。
3.结合本部门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责令整改或通报、移送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七)国土资源和房产部门
1.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利用土地时,应按消防专项规划要求预留消防站用地。
2.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的审查。对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登记、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八)民政部门
1.建立健全本部门消防安全领导机制和责任制。
2.指导群众自治组织消防建设工作,在制定社区工作、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或促进发展等政策措施时,应将社区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要积极推动乡村消防工作。
3.对养老院、福利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查验有关消防安全许可内容。对市属养老院、福利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指导县(区)民政部门对所属敬老院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各福利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疏散演练。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养老院、福利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要督促其整改,不能按期整改的,取消其执业资格。
4.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救援工作,调集救援物资,安置受灾群众。
5.做好消防宣传和火灾预防工作。
(九)交通部门
1.掌握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特大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救援工作,调集交通工具。
2.对县以上公路交通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养护、管理,保证消防道路畅通。
3.将消防培训内容纳入交通系统行业教育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4.规划建设各类道路运输场(站)时,严格执行相关的消防规划,确保各类道路运输场(站)的消防安全。
5.在道路货运企业资质审核、审批中,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或驾驶员、押运员未经消防培训合格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企业和车辆,不予发证。
(十)广播电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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