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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5.保证消防装备经费落实,积极筹措资金用于购置消防装备和器材,配足配齐消防抢险救援特种装备。
  6.确保消防培训基地的资金投入,并将此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规划建设部门
  1.配合消防部门组织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2.根据城镇发展状况,配合消防部门不断修订和完善本地区城镇消防专项规划,指导下级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着重加强近期消防规划,同时加快编制小城镇消防规划。对消防规划滞后于总体规划或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要尽快组织修订完善;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不予批准。
  3.落实城镇消防规划。按照消防专项规划要求,规划搬迁和改造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企业,改善城镇消防安全条件,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监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情况,查处建筑工程违法行为。严格审查建设单位的消防验收手续,对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5.领导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修建道路以及增加、拆除或改造公共消防设施时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6.在审批占用城市道路时,要严格控制集贸市场、商亭、摊区、施工工地、广告牌匾、停车场等占用消防车道(预留出高于消防车的净空高度)、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
  (五)农业部门
  1.督促所属农业部门做好防火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农村防火工作进行检查。
  2.在组织实施省部级农村能源重点研究推广项目和农村能源生产、生活节能项目时,对使用和制造秸秆燃气的农民及农民技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秸秆燃气站的施工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在秸秆燃气站的施工监督工作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责令设计单位予以改正。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农村的专业消防力量,基本形成覆盖农村的专业灭火救援体系。
  5.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积极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民的防火安全意识。
  6.定期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全面掌握农村防火工作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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