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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定本地区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
  (八)统一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
  (九)贯彻执行上级政府有关消防工作部署,认真督促、检查、考核下级政府消防工作,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
  (十)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特大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二、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一)公安消防部门
  1.参与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
  2.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3.加强建筑(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工作。
  4.加强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
  5.定期开展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定期组织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季节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火灾形势和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行业、系统或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6.指导各类消防队伍开展消防活动。
  7.受理火灾报警,组织指挥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工作。
  8.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书刊等媒体,发布消防公益广告,传播消防安全常识、火场逃生技能等。
  9.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违章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
  1.掌握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部队装备建设情况,将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纳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在组织工程项目论证或初步审查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参加,对立项审批的工程项目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
  3.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安排消防队(站)、消防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三)财政部门
  1.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保证足额投入。
  2.保障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保消防经费在城市维护费中的比例不低于5%,并随城市维护费增长而相应增长。
  4.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消防配套费足额收支,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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