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定本地区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
(八)统一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
(九)贯彻执行上级政府有关消防工作部署,认真督促、检查、考核下级政府消防工作,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
(十)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特大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二、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一)公安消防部门
1.参与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
2.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3.加强建筑(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工作。
4.加强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
5.定期开展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定期组织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季节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火灾形势和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行业、系统或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6.指导各类消防队伍开展消防活动。
7.受理火灾报警,组织指挥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工作。
8.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书刊等媒体,发布消防公益广告,传播消防安全常识、火场逃生技能等。
9.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违章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
1.掌握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部队装备建设情况,将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纳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在组织工程项目论证或初步审查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参加,对立项审批的工程项目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
3.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安排消防队(站)、消防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三)财政部门
1.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保证足额投入。
2.保障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保消防经费在城市维护费中的比例不低于5%,并随城市维护费增长而相应增长。
4.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消防配套费足额收支,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