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2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七日
本溪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辽宁省消防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辽政办〔2006〕7号)精神,现对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保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保证消防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制定本地区消防经费保障范围和最低保障标准,确保消防经费足额投入。
(二)认真组织编制、实施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同时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推进、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三)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及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四)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督促其及时整改,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五)根据本地区经济建设水平,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组建相应的消防队(站)。大力发展地方政府消防力量,组织征招合同制消防队员,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确保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不断发展。
(六)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形势和特点,适时组织消防专项治理活动,建立健全部门各司其职、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的消防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