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交委法[2007]11号)
委属行业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
为配合近期道路交通事故整治行动,我委按照交通管理部门“三关一监督”职责,结合贯彻《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部令规定,对有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细化、明确,制定了《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配合近期道路交通事故整治行动,我委按照交通管理部门“三关一监督”职责,结合贯彻《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部令规定,对有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细化、明确,出台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的若干措施。
一、道路运输客运企业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道路运输客运企业对其发生事故的客运线路停业整顿,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二、对于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客运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当年不得审批该企业新增线路,不得邀请或同意该企业参加客运线路招投标。
三、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经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后,依法吊销客运线路牌、营运证等相关证件。
四、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3年内不得对其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不得发放从业资格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