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对象:一是35个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120个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和228个新农村建设重点推进村;二是每个县(区、市)随机选择10-15个经批准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村、集体资产规模较大和有较大发包、转让项目的村进行专项审计。
审计范围:2003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村集体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可追溯和延伸。
三、审计内容
1、土地补偿费专项审计。
一是审计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征地时确定的土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第182号令的政策规定;有关征地单位是否按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截留、平调的问题。
二是审计征用土地的方案、标准和程序是否合法,协议和合同是否合规,有无私下交易、变相卖地、侵吞农民利益的问题。
三是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统一管理,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征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户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四是村集体留成的征地补偿费是否专款专用,使用方案是否实行民主表决,收支情况是否按规定向村民公开,是否存在贪污、挤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等违法违纪问题。
五是征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比例足额分发给农户,款项发放时是否有登记造册,农户领取补偿款时是否有签字盖章,是否存在冒领、多领等现象。
六是审计与土地补偿费相关的其他问题。
2、村集体资产管理专项审计。
一是审计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包括村集体企业改制、“撤村建居”和并村并校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
二是审计村级债权、债务管理情况。村级举债是否经“两议会”讨论通过,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无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的问题;有无以村干部个人名义为集体向银行、信用社或其它单位、个人贷款的行为。
三是审计“四荒”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是否经过“两议会”讨论通过,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建设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
四是村办煤矿等集体企业经营、发包、变卖、出租收入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私分集体资产发包收入,或非法转让、转卖、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