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停止向城市出租车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6〕5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局(委)、财政局,省公路局:
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关于停止向城市出租车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的通知》(粤价〔2005〕18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规定停止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的对象范围包含市、县(区)城市出租车。
二、《通知》规定对城市出租车已缴交的2005年下半年公路客运附加费冲抵车主2006年的养路费。如已缴2005年下半年公路客运附加费冲抵车主2006年的养路费后仍有余额的,可继续冲抵下一年度的养路费,至冲抵完毕为止。
三、车主2005年下半年已缴交公路客运附加费,但2005年下半年车辆已报废的,应从报废当月的下一月起,将已缴的公路客运附加费退还车主。省公路局应公告清退日期,如在清退期限内车主不来办理退款手续的,该款上缴省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