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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6〕9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近年来,有的市在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时,遇到一些单位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缴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问题,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证各地物价部门依法行政,现就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是依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设立的合法收费。《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除第六条规定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批权归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可规定各市人民政府在其批准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需设立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给我局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2〕569号)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意见,对省直、中央驻穗收费单位(不含高等院校、中专、中技、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等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按收费总额的0.5%计收;各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收费主管机关应汇集并公开全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作为各级物价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我局和省财政厅每年都已在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公布。

  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综合年审制度,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对收费及收支情况,每年实行一次联合审查。”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三十条也规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执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发改价格〔2006〕532号文的规定,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认真做好当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不能搞形式、走过场。同时,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粤办函〔1992〕569号文的要求,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标准。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酌情减免年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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