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失效]

  (三)拍卖机构在特区报发表拍卖公告。公告期间为十五日;
  (四)公告期满,对拍卖物所有权没有争议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五)拍卖成交后办理纳税和拍卖物权属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拍卖程序中止:
  (一)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就拍卖物所有权提起诉讼,并裁定中止拍卖的;
  (二)抵押权人申请中止拍卖的;
  (三)抵押人已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向拍卖机构申请中止拍卖的。
  第二十八条 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按下列顺序处分: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
  (四)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同一抵押物设定若干抵押权的,按设定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偿还。
  第二十九条 抵押贷款合同依本规定成立,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条 抵押权人未按合同约定给付抵押人贷款的,应当赔偿抵押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三十一条 抵押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抵押权人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并按国家贷款规定或合同约定处以罚息。
  第三十二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要求抵押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抵押人应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供其他等价的抵押物,保持抵押物价值不低于原估价金额。
  第三十五条 抵押权人占管的抵押物,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抵押权人应赔偿抵押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