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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条 抵押人以依法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土地使用证;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建筑物产权证;以可转让权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可转让权利证书。
  第十一条 抵押人以特许进口的物资设定抵押权时,须持有合法的证明文件,并经批准机关和海关认可。
  第十二条 抵押人用已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按本规定将抵押物拍卖时,原租赁关系终止。但民用住宅租赁期可延续六个月,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因原租赁关系终止使承租人受到经济损失的,抵押人应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抵押人以若干财产设定同一抵押权时,该抵押权不可分割,但抵押贷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时,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前,须将设定抵押权状况告知各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 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对抵押物进行估价,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估价。
  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须以书面形式签定抵押贷款合同。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抵押人的开户银行及账户;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币别、金额;
  (四)贷款的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物名称、数量、状况、处所、产权或使用权所属;
  (六)抵押物估价、抵押率;
  (七)抵押物占管人、占管方式和责任,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八)抵押物投保的险种、险别及赔偿方法;
  (九)抵押物归还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纠纷的解决;
  (十二)合同的生效及其他约定事项;
  (十三)签约日期、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抵押贷款当事人或其委托人须到下列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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