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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对所占管的抵押物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毁损。
  抵押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的,应在十五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人,抵押人不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人时,抵押权人有权解除抵押贷款合同,追偿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抵押权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的,应赔偿抵押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抵押人违反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
  第十九条 抵押人死亡,抵押物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抵押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偿还抵押人所欠的贷款本息,以抵押物实际价值扣除抵押物税款的余额为限。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接受抵押物之日起三十天内,应持有效证件与抵押权人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占管原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一)抵押人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抵押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抵押人死亡而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第二十一条 抵押权人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占管抵押物,应书面通知抵押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有或出租的抵押物,还应同时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
  抵押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将抵押物交给抵押权人。逾期不交的,抵押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抵押权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抵押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赔偿。
  第二十二条 抵押贷款合同期满,抵押人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
  抵押人在抵押贷款合同期间宣告解散或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追偿贷款本息或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三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的方式:
  (一)房产和物资进行拍卖;
  (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它权利按有关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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