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聊政发[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根据《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的相关费用
(一)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8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三个月一次性计发;实行房屋补偿的按过渡期计发。其标准为:住宅(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户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办公、生产、仓储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计发;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计发。
(三)住宅房屋用于营业用房增加的补偿费
住宅房屋用于营业用房且符合
《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住宅房屋补偿价格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50-100元。即:一类区位增加100元/平方米,二类区位增加80元/平方米,三、四、五类区位增加50元/平方米。
(四)被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
被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为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70%。
(五)住宅最低套型面积标准
住宅最低套型面积标准按45平方米/套(建筑面积)。
(六)专家鉴定费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的,应向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交纳专家鉴定费。专家鉴定费按评估机构收费标准收取,其中鉴定标的额不足40万元的,按2000元交纳。
(七)经营性补助费、委托拆迁费
经营性补助费、委托拆迁费按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聊政发〔2004〕3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