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聊政发[200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导、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为实施科教兴聊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做出了贡献,成为全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对于扩大教育资源,满足广大群众对不同层次的教育需求,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促进教育体制改革,培养社会急需的各类人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充分肯定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成绩的同时,还应看到当前民办教育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些民办学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有的未经批准挪用办学资金造成学校破产,有的民办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发布虚假招生信息和广告,对学校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有的对民办教育存有歧视态度,有关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些问题应该高度重视,加以解决。要引导和支持民办教育,在发展中搞好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精神,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