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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的通知
(穗价函〔2006〕349号)


广州市交委、广州市穗客公交经营交易服务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停止收取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新版服务资格证工本费收费问题的复函》(穗价函[1997]126号)、《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制作费问题的复函》(穗价函[2005]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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