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36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道路通行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体制,明确职责
(一) 市政府是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领导主体。依据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市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筹集、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是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管主体。负责审核上报县(区、市)交通局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设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培训管理养护人员,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具体工作由市交通公路管理处组织实施。
(二)县(区、市)人民政府是农村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资金筹措、使用负主要责任,要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组织实施本县(区、市)农村公路养护。
县(区、市)交通局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养护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农村公路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县(区、市)农村公路管理所组织实施。
(三)县乡两级政府应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抓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有关机构编制事宜由市交通局尽快提请市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制定。
(四)各村民委员会要设立公路管理员,公路管理员可由村委会主任兼任,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村级公路管养工作。
二、保障投入,加强监管
(五)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省养路费统筹安排的养护工程费、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乡村公路建养补助资金、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社会捐助、群众投劳、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养护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