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
(聊政办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按照《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第178号令),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对全市2006年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检查中共查看各县(市、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发的文件1338件,其中规范性文件71件,向市政府备案60件,漏审漏备11件。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129件,其中部门文件66件,乡(镇、街道办事处)文件63件。抽查了县(市、区)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514件,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发的文件305件,其中规范性文件36件。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提报、审查、会签、审议的程序和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合法合理性的审查,主要存在以下5个特点:
(一)县(市、区)政府文件制定工作机制日趋完善。各县(市、区)政府都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严格工作程序,大部分规范性文件都交法制机构审查把关,未经审查的一律不提报相关会议研究。部门之间对文件内容有争议的均由法制机构组织会审并统一意见后再提报。
(二)法制机构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绝大多数县(市、区)政府部门设立了专门的法制工作科室,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了法制工作机构或明确了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多数县(市、区)人民政府都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建立了规范性文件由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市、区)长办公会审议制度。部分县(市、区)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在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注重发挥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的作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进一步规范。
(四)规范性文件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各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格式及章、节、条、款的设定基本上符合规定要求;备案报告、起草说明比较规范。
(五)漏审的规范性文件明显减少。2006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数量比去年同期减少了16件,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率增长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