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本市受益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开始返还,6年内返还完毕。
第十一条 世界500强或国家重点企业来信阳投资所需用地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本市受益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返还完毕。
第十二条 客商利用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客商利用国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本市受益财政8年内全额返还;客商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缴纳的租赁或承包费用的50%由本市受益财政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凡享受优惠政策使用的土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准转让,不得转为经营用地。
第三章 收费减免政策
第十四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免缴本市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 客商投资建设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前3年免缴本市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后按50%收取。
第十六条 客商投资兴办一般性企业,前3年免缴本市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后按60%收取。
第四章 其它政策
第十七条 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客商投资项目、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或知名企业总部迁入本市的,实行“一事一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在享受以上优惠条件的基础上,以会议纪要形式再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八条 凡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开展项目前期筹备工作阶段,经筹办人员申请,本市可免费为其提供3-6个月1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客商兼并、收购、重组信阳企业的,享有新办企业同等优惠待遇,客商投资比例在25%以下的企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