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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信阳市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第一章 税收财政补偿政策

  第一条 客商在信阳投资,享受国家、河南省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予以落实。
  第二条 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型企业和经营性的社会事业,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由本市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3至第5年补偿50%,第6至第10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三条 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所得税由本市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6至第10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四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7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市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8至第10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五条 客商投资创办从事矿产开发和利用荒山、荒水、荒坡、荒滩、荒地资源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6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市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7至第10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六条 客商投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前3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房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由本市受益财政全额补偿。

第二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七条 客商来信阳新办企业,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分批缴纳。
  第八条 客商投资建设能源、交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缴纳的费用由本市受益财政在7年内全额返还。
  第九条 客商投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本市受益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开始返还,10年内返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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