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价[2007]83号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国家文件精神,我局对发改价格〔2007〕751号文附表一所列药品按照现行差比价规定确定非GMP药品的价格(注射剂除外),列入该表中一并下发执行,具体详见该文附表。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非医保目录内的OTC剂型除外)及规格和附表二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未列的规格,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2007年5月15日前上报我局重新核定公布临时零售价格。在我局制定公布其临时价格前,上述未列剂型规格药品暂由生产经营企业按附表一、附表二标注的代表规格品和《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比价制定临时价格。
三、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作价规定。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低于500元(含500元)的,按实际采购价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