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二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不断取得成效,调动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我区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水平,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原则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成绩显著的市、县(市、区)、乡镇以及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二)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获奖条件
(一)优秀城市、县(市、区)。
1.必须先获得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南珠杯”竞赛活动的奖励。
2.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
3.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及时配置、更新相关设施,不断规范、完善各项管理,集中力量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4.违法建设得到有效治理,城镇建成区的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覆盖率要达到100%,城市容貌分别达到我区城乡容貌标准规定的城市或县城标准。
5.城市或县城污水处理与垃圾综合处理设施的建设高于同类城市或县城水平。
6.宣传教育广泛,市民的“城乡清洁工程”基本知识知晓率高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