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地级市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区直各部门所属的二层以下机构,一律不得自行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清理方式。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三、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7年2月中旬至 3月上旬)。
1.2007年2月中旬,成立自治区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自治区厅际联席会议),负责全面部署开展清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自治区监察厅、纠风办、编制办、发展改革委、经委 (企业减负办)、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纠风办。
2.各地、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3月中旬至 3月下旬)。
1.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所明确的清理范围和清理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项目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2.各地、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意见,按照要求准确、规范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附件1、附件2)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附件3),并务必将自查登记表、统计表及相关文件依据于3月20日前报自治区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地级市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行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统一统计、填报。
3.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确实没有主管部门的,由民政部门负责清理。
4.区直各部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举办的、要求基层部门参与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统计,同时填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统计表》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