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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森林防火抢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4.5.6 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协调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的受伤人员开展救治工作。必要时由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
  4.5.7 物资调用。扑火抢险所需物资由前线指挥部及其后勤保障组协调计划、负责调集。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前线指挥部可使用、征用、调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4.5.8 应急通信。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通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采取卫星通信和短波、超短波通信,确保信息通畅。必要时由市通信管理部门调派通讯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4.5.9 生活保障。由火灾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应急抢险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4.6 火案查处
  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县(区)森林公安机关进行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7 新闻报道
  市指挥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发布火灾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由市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指挥部领导审定后发布;重大事件由市指挥部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发布。新闻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市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4.8 扩大应急
  4.8.1 重、特大森林火灾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力量难以控制时,由前线指挥部报请省政府、省应急委,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
  4.8.2 需要省跨市调动武警森林部队、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森林消防飞机增援时,由市政府、市指挥部向省政府、省防火指挥部申请支援。
  4.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火场看守,及时清除余火,消除隐患;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现场查实后,报请市应急委或市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火场看守
  明火扑灭后,要留不少于扑火总兵力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36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5.2 火灾评估
  由市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评估,撰写调查评估报告,经市指挥部审核后,报市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3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灾区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灾情特别严重的,当地政府可向上级政府提出赈灾申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灾区重建设给予重点支持。
  灾区县级政府应当依法对扑救火灾使用、征用、占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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