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重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各地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地质灾害严重的县市要把地质灾害隐患点和灾害点防治责任落实到乡(镇)长和村主任,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专职或兼职监测人员,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长期监测和记录。要将地质灾害防治"明白卡"发至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使之遇灾后按照避灾线路安全撤离。地质灾害发生后,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治理恢复。国道、省道、铁路路段发生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交通、公路、铁路部门负责治理;乡、村公路发生地质灾害,由乡(镇)、村负责治理;堤坝塌岸、滑坡、水库大坝开裂等与水利设施相关的地质灾害,由当地水利部门负责治理。
(三)落实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各地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测人员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出现险情时,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在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四)落实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发生地质灾害后,各地要按照《荆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荆政办发[2006]43号)的有关要求,将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灾害类型、灾害规模等内容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灾害现场进行应急调查,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作,减缓和排除险情。
三、依法行政,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力度
(一)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过去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补充完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考虑建设用地的地质条件,在项目选址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对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措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村居民点特别是搬迁选址,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提出防灾避灾的意见和建议。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对违反规定,未认真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或在审批环节中把关不严以及未认真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