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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尽可能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我市位于大洪山─鄂中岩溶地面塌陷、沉降极易发区,是地质灾害多发地区之一。自2001年以来,每年因自然和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数十处,造成山体开裂、地面塌陷、地下水位下降、农田无法耕种、房屋倒塌等,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达千万元,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损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并制定落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对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气象部门要提前做好雨情预报;建设部门要全面掌握灾害易发地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救助工作。凡国家或省里安排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有关县(市、区)都要按照相关规定安排相应配套资金,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对因人类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监测,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

  各地要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合理避让、重点整治"的防治要求,切实落实有关防治制度,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

  (一)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汛期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时期,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紧密配合,密切关注汛期的气候变化,做好地质灾害趋势预测,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各地要实行24小时值班,明确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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