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46号)
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荆门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荆门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荆门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以下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1、一般电器设备
摄影及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包括服务器、移动硬盘、U盘、数据工作站、刻录机、UPS、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碎纸机等。
3、交通工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载客汽车(面包车)、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
4、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以上货物限额标准为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交通工具不受此限)。
(二)工程类
1、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2、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等。
3、环保、园林绿化、河道整治疏浚、农田水利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服务类
1、公务车辆的维修、装饰、保险及轮胎更换。
2、公务印刷品的印制。
3、软件的开发、设计。定制软件(含开发、设计)5万元以上的。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条件不具备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中介机构)组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