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森防检疫机构)应建立林业有害生物常规数据监测制度,逐步完善监测体系、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根据森林资源分布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设施和专兼职技术人员,对林业有害生物常规数据进行适时监测,确保及时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3.1.2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森防检疫机构应建立林业有害生物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一) 可能影响和诱发林业有害生物的温度、湿度、降水、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及人口等社会信息;
(二) 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数量、特性、分布、潜在危险性、发生发展趋势等;
(三) 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药剂类型、施药方式、影响区域等;
(四) 森林资源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生态公益林区分布情况;
(五) 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应急资源情况;
(六) 可能影响灾害防控的不利因素。
3.2 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交流
3.2.1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具有独立职能的森防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对收集到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整理、鉴别和分析,经鉴定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并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并经核实后,在1个工作日内报市指挥部。灾情紧急的,应立即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3.2.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森防检疫机构应迅速派专人赶赴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取样和监控。对取得的林业有害生物样本,要立即送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和鉴定;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无法鉴定的,送省林业厅确认和鉴定。
3.2.3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
3.3 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Ⅳ级):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黄色预警(Ⅲ级):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橙色预警(Ⅱ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红色预警(Ⅰ级):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3.4 预警发布
达到Ⅳ级预警(蓝色预警)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县级指挥部批准发布预警公告,并报请县级应急领导机构或县级政府批准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达到Ⅲ级预警(黄色预警)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市指挥部批准发布预警公告,并报请市级应急领导机构或市级政府批准启动市级应急领导机构,批准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达到Ⅱ级预警(橙色预警)、Ⅰ级预警(红色预警)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市指挥部批准发布预警公告,并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启动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达到Ⅰ级预警(红色预警)级别时,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分别向省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接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