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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

  4.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和规范,使用综合业务处理系统对本级机关管辖企业进行锁定,审核、确定工商所报送的锁定信息。
  5.通过经济户口管理系统监督本级机关下属的工商所日常监管情况,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方案的要求检查工商所的工作情况,及时向工商所提出督办意见,并建立书式的《工商所监管工作检查情况记录》台账,该台账要记载被检查工商所名称、所长姓名、责任管理员姓名、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完成监管、发现的问题、督办情况和督办结果。
  6.通过对企业的实地检查或网上抽查,检查本级机关所属工商所履行分类监管职责情况,每月至少抽查一次,每次不少于两户企业,并将实地检查情况记入《工商所监管工作检查情况记录》。
  7.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和经济户口管理系统对下级机关及所属的工商所每月进行一次抽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实地检查,通过抽查和实地检查,指导、督促下级机关切实履行企业监管职责,并将网上抽查和实地检查情况记入《指导工作情况记录》台账,记录内容应包括检查人、被抽查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抽查内容及存在问题、抽查检查时间等内容。
  8.建立监管信息收集和反馈制度。对下级的请示要做必要记录,设立《请示情况记录》台账,并及时予以答复;不能答复的及时上报上级机关处理。要及时总结本地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半年和年度定期向上级机关汇报,如有专项整顿,或上级要求汇报的,必须按照上级机关要求和规定时间汇报。
  9.建立学习研究制度。每周五下午组织科室人员进行业务学习,总结研究一周的工作和问题,部署下周工作。对学习研究情况要进行书面记录。要定期组织对科室人员和工商所人员进行企业监管的业务培训。
  10.以本规范和相关规范为标准,组织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年度考评,对不执行督办、指导意见的下级机关和工商所年度考评中不予评优,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具体考评办法由省局另行制定。
  (二)工商所的岗位职责
  1.工商所长的岗位责任
  (1)负责将工商所辖区进行网格式划分,在此基础上将辖区划分为若干巡查责任区,确定各巡查区的负责人和责任管理员。
  (2)负责辖区内企业的认领。
  (3)按照分类监管规范要求确定各责任区的监管任务的安排。
  (4)对各监管责任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5)按照上级机关的授权组织对违法企业立案调查,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案情,提出案件查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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