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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

  全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必须统一使用《工商综合业务系统》,通过该系统与《工商所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向工商所提供监督管理所需的企业登记资料。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向工商所提供企业登记资料,要采取逐级传送的方式。已经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登记机关与工商所之间的信息传递应实现即时认领,没有建立计算机网络的登记机关与工商所之间的信息传递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企业经济户口档案由企业所在地工商所负责建立,记载于《工商所管理系统》数据库,内容包括:
  (一)静态档案信息
  1.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情况
  2.企业章程情况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4.前置审批情况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经营者履历(注明住所和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
  (二)动态档案信息
  1.信用分类监管等级
  2.日常检查情况
  3.定期检查情况
  4.专项检查情况
  5.企业年检情况
  6.预警、锁定情况
  7.案件情况
  8.荣誉情况
  9.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抄送的判决和行政执法文件
  10.因严重违法被公开曝光情况
  11.注销登记及清算情况
  12.询问笔录
  企业经济户口的计算机认领信息,要通过企业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日常管理提示信息等项目链接到登记机关的企业登记基本数据库和其他工商执法的相关数据库。
  计算机经济户口档案应生成经济户口基本情况表,以供巡查人员巡查时对照使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明确职责,协调分工,依据经济户口书式档案资料,及时、准确收集、整理和录入相关信息资料,建立全面、及时、准确、详实的经济户口计算机档案。
  四、企业监管责任规范
  (一)企业监督管理科(处)、股职责
  1.依法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各项要求,组织、指导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和下级机关开展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整顿。
  2.承担本级机关管辖企业的年度检验和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和录入,指导下级机关办案和自办案件信息的录入。
  3.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和规范,使用综合业务处理系统对本级机关管辖企业进行预警,审核、确定工商所报送的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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