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检查。应在新设立企业登记注册后六个月对该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在下一年度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
2.日常检查。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规定的监管频次和措施对辖区企业进行例行检查监管,也可根据举报线索,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3.专项检查。根据国家专项治理决定和上级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对特定行业和领域的企业进行的检查。
4.重点检查。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对小煤矿等涉及安全生产企业的登记事项,要严格按照检查事项和检查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流程
工商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属地日常监管,流程如下:
1.通过网格化管理 ,确定每户企业所在的监管责任区和责任人。
2.工商所长按时认领属于本辖区的企业。
3.工商所长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风险等级和监管频次和检查时间的要求以及登记机关设定的预警、锁定提示,向责任区和责任人分派检查工作任务,确定检查目标企业和对企业的检查事项及检查重点内容。
4.检查人员要做好检查前的基础准备。
检查前,要查阅该企业经济户口静态基础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做好检查前的资料准备。
5.检查前备好《企业检查情况记录表》或巡查记录本。
企业检查情况记录是属地监管、区域巡查,实行网格化管理,履行工商机关监管职责情况的直接记录,必须如实认真记载,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名称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3)检查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4)检查原因(因举报、投诉、上级部署或例行检查)
(5)被询问当事人姓名、性别、职务
(6)检查中发现的情况。
(7)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签名。
(8)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关当事人签署检查记录是否属实的意见和姓名、日期。
6.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检查事项和重点内容对企业进行检查,填写《企业检查情况记录表》或检查记录本。
7.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及时将检查情况向所长汇报,并将检查记录录入工商所经济户口管理计算机数据库。
8.工商所长对检查中发现的需要预警和锁定的事项和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9.工商所长对每个责任区的监管工作进行即时检查和定期考核。
三、企业经济户口信息中登记事项监管信息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