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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

  二、企业遵守登记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规范
  (一) 检查事项和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在对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应对以下事项和内容进行查验:
  1.是否合法使用营业执照
  检查内容:查验有无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是否涂改、出租、转借、出卖和擅自复印营业执照。
  2.是否合法使用企业名称
  检查内容:是否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牌匾、印章、信笺、产品或包装及广告中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与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名称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是否在登记后六个月内开展经营活动或开业后自行停止经营活动。
  检查内容:检查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应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有关当事人并做笔录,并可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合同等经营活动证明。
  4.是否存在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
  检查内容:对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公司,要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分期交付实收资本的每次期限届满后,按照章程规定的实收资本交付期限、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实地核查该公司实收资本交付情况,检查时应要求企业出示有关实收资本的证明,如记载实收资本的会计账簿或最新的财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及出资人缴纳股款的原始凭证等证明;对其他企业法人要在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后进行回查,要求企业出示的注册资本证明同上;办理有关注册资本的案件时,除上述检查内容外,必要时可查询该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年检时重点审查财务报表中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情况与登记情况是否一致。
  检查时要将实际检查内容与章程、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记载事项对照,核查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货币资本是否到账,非货币资本是否按规定办理了产权过户或实际缴付手续,资本分期缴付的是否按照章程规定期限缴纳实收资本。
  5.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行为
  检查内容:检查股东名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关会议文件,公司章程;检查住所是否真实;询问股东、发起人及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了解与公司登记或备案事项有关的内容是否与在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的内容相符。
  6.是否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
  检查内容:核对现住所与登记的地址是否一致。未变更的无需重复检查。
  7.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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