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
(黑工商发〔2006〕96号)
各市、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根据修订后的《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省局将《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施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组织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规范操作,明确责任,切实做好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将规范要求贯彻落实到基层。
2006年7月14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内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企业经济户口管理,深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定本规范。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一、 企业监管工作规范基本要求
(一)规范经济户口管理
工商所要根据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对辖区内企业建立以企业登记注册事项为主的静态管理档案,同时要结合日常监管及年检等定期监管情况和案件情况,建立动态监管档案。
(二)落实企业属地监管责任制,实施“网格化”管理。
工商所应按企业的区域分布,合理划分各工商所的辖区,避免产生企业认领上的重复和空白,同时应将工商所辖区按照人(组)均监管数量划分为若干网格化的巡查责任区,每个责任区为一个网格,确定责任人(组),所长按照网格化责任区分工检查各巡查责任人(组)对管区内企业的分类监管情况。
工商所应设置网格化管理示意图。
(三)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自身职能出发,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以信息化建设为保证,对企业按信用程度分类,按照分类进行重点不同、措施不同的监管,并通过依法采取指导、检查、提示、告诫、警示、锁定、处罚、回访等措施,公布企业信用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等手段,提高企业监督管理效能,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新型监管方式。
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要按照《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