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革评价和考试制度,建立普通高中教育质量评价与监测体系。各地要采取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建立高中学生发展性评价体系和全省统一的学业评价质量认定制度。学校要根据目标多元、方式多样、注重过程的评价原则,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要把学生的思想道德、健全人格、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个性发展作为评价重点。学业质量认定与评价结果要与高考挂钩,通过评价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
要全面、科学、准确地评价教师教学工作,建立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评价制度。通过评价促进教师课程教学能力、课程开发能力、课程创生能力的提高。评价要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增强评价过程的反思、对话、交流和理解,营造轻松活泼、富有激励作用的教学环境,切实把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与教师专业发展评价统一起来。
要改革考试与招生制度,建立有利于新课程实施、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能够为高等学校提供更多学生成长信息的高考制度。对高考方案的研究要科学、民主,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并符合我省实际。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作为深化教育改革,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全省公民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承担推进新课程实施的责任,精心组织,整合力量,系统推进。建立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教育、财政、编制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研究新课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统筹协调课程改革工作。成立全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组织协调全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明确职责,层层落实,稳步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加强组织建设,协调各部门工作,形成推进课程改革的合力。要对所辖学校逐一摸底调查,对照工作方案,了解各类学校师资、条件、设施、资源等方面的情况,按课程设置及学校规模进行科学测算,确保在进入新课程前完成所有的准备工作。要关注农村高中、薄弱高中、民办高中和民族高中,帮助他们解决进入新课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加大政策扶持和经费投入力度。各地要根据《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配齐高中教师。在不突破省编委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总数的前提下,可按照高中扩招后学生实有人数变化,适当考虑高中课改后课程变化带来的新增因素,对教职工事业编制进行重新分配。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研究和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在2007年9月1日开学前,制定出台一系列与课程改革相配套的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督导评估、招生考试、条件装配等政策,从政策上保障课程改革工作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