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对客车、摩托车、低速汽车和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强化对客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的日常管理,严格车辆的定期检验,使辖区内汽车检验合格率客车达100%,货运车辆达95%。市、县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把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登记、检验关,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拖拉机检验合格率达60%。
5.规范校车管理。县(区)教育、公安、建设、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2006年3月31日前建立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6.实行管理信息共享。市公安交警部门在2006年底前建立完善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交通、农业(农机)、保险等部门通报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有关情况;及时为广大车主、驾驶人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公安交警部门对在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客运车辆驾驶人,应及时向市交通运管部门通报,并由交通运管部门责令所在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并按企业自律规则对违法人员给予调离岗位或解聘等处理。农业(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每季度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加强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
1.各地交通部门要落实“三关一监督”制度,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监督。对各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到资质合格、底数清楚。
2.各地交通、公安部门要建立客运交通安全群众监督制度,实施对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动态监督和管理,对营运客车实行户籍化管理。在车站和营运客车上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对驾驶员行车中遵守交通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多次违规的驾驶员,责成所在单位进行处理。督促运输企业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对拒不投保的,报请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确定专职安全员,在单位显眼处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宣传交通法律和安全驾驶知识,定期公布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展出宣传挂图、播放宣传光盘。每月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车辆技术管理规范,车辆适时到有相应的资质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4. 各地公安、交通、运输企业要建立应用行车记录仪的监管机制。组织引导运输企业在营运客车、大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上安装行驶记录仪,2006年底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安装率达100%,跨设区市运营的客车安装率达100%,2007年底前所有跨县营运客车都装上行车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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