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县乡财政绩效评价体系和奖励制度。建立健全县乡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效果评价体系,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县乡间财政资金分配的结构和额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省对县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奖励和对村级经费补助资金办法,有效缓解乡镇财政困难,推进县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
四、以制止新债发生为重点,促进乡村债务逐步化解
各地要在坚决制止新债发生的同时,进一步拓宽化债资金渠道,克服畏难情绪,要树立减债也是政绩的观念,增强化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的化解乡村债务办法。
(一)坚决制止新债发生。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乡村发生新债的“约法三章”、“两项制度”和省政府“八不准”等有关规定,除中央另有明确规定的,各地不得要求乡村为公共设施建设安排配套资金;新农村建设要充分考虑财力和农民的承受能力,不能举债搞建设,形成新的乡村债务;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县、乡、村三级债务动态监测机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掌握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各地要将县乡和村主要领导干部任期控制和化解债务情况,作为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建立和完善新债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县乡和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要协调财政、农业、教育、交通、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积极化解旧债。各地要继续采取回收债权、以资产资源抵债和节余偿债等行之有效的化债办法,加大化债工作力度。要优先化解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基层矛盾比较集中的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优先偿还确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
(三)总结完善化债奖补机制。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绥化市乡村偿还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所欠债务奖励试点的经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从2007年起,对全省乡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予以奖励;各地要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结合本地实际,用好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激励措施,促进乡村债务化解,维护农村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