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为重点,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要求,明确界定县乡政府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政府间收入划分,建立健全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切实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
(一)调整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县(市)要按照规范化管理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市)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并报省财政厅和同级人大备案。在统一县乡工资和津补贴发放标准,分类核定乡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乡镇新增收入原则上全部留给乡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支基数,对收不抵支的乡镇,县级财政给予补齐。对经济较为发达,财政实力较强的乡镇,应实行完整、规范、健全的财政管理体制;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数额较小的乡镇,其支出可由县(市)统筹安排。合理调整县乡收入划分和支出责任,凡属县级政府承担的财政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属于乡级应得的财力,县级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切实解决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中存在“事权下移、财权上移”问题,实现县乡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要进一步完善“核定到县、结算到市”的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
(二)进一步完善乡村财政转移支付和补贴制度。各地要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核拨乡、村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公示制度,确保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运转的基本资金需求;对不执行“免征农业税后村级三项经费总量不变”规定,截留、挪用、挤占和平调村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和全面推行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一折通”制度,实现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及时、足额、透明、安全”的工作目标。
(三)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公共财政逐步覆盖农村。一是落实五保户政策。建立和完善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按照规定标准认真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并根据经济发展和保障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供养标准;对五保户既得的承包土地收益等利益不能减少;加大集中办院推进力度,逐步扩大五保户集中供养的范围,到“十一五”期末,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以上。二是不断提高农村医疗救助水平。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加强工作管理,对五保户和低保户等农村弱势群体要优先予以救助,不断提高农村医疗救助水平。三是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巩固农村低保成果,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并根据经济发展和保障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四是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逐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力争2008年在全省全面铺开。省直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地认真研究和逐步完善有关政策,合理降低起报点、提高封顶线,每年各级财政补助和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除必要的预留外,要尽量兑付给符合医疗报销条件的农民,使更多的农民得到最大限度的实惠,提高农民参合率。五是发展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支持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初级卫生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尽快建立起功能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六是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保障和农业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探索进行农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保障和农业、畜牧业保险制度试点,省农垦系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要逐步向农村延伸,各级财政要予以必要的支持。七是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完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以奖代补”制度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民筹劳“民建公助”政策,探索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积极筹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体系;要加快农村公益事业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加强管理、永续利用。努力推进农村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