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研究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途径:一是普遍建立面向农民的乡村干部服务代理制,农民对乡镇的服务需求由村干部代理,对县级以上的服务需求由乡镇干部代理。二是通过教育培训等手段促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对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人员的培训制度,促进乡村干部思想观念转变,解决为农服务意识不强、作风不实、方法不新、能力不强等问题,实现从管理农民到服务农民的转变,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三是改革和完善对乡镇政府的考核办法,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建立符合乡镇政府职能的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清理不切实际的对乡镇政府考核“一票否决”制度和达标评比办法。四是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乡镇政府职能定位的指导性意见,确保乡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二)深化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意见〉的通知》(黑发〔2006〕14号)精神,乡镇事业单位在公益性和经营性分开的基础上,建立“花钱养事”不“花钱养人”,“能者进、庸者出”的新的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可以在保留现有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基础上,引入新的考核制度和实行以聘用为主的用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农业产业布局和地域特点,创新事业机构工作机制,采取定岗服务、派驻服务、委托服务等方式,整合现有资源和专业技术力量,跨乡镇设置农业技术推广等各类事业性区域中心站,实行县级垂直管理;探索建立调动事业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分配制度,提高为农服务质量。
(三)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按照乡镇行政事业编制由省总量控制,5年内只减不增的要求,建立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机制,切实实行乡镇行政、事业编制“实名制”、 “工资卡”制度,清理核实财政供养人员,彻底解决“吃空饷”问题;严格执行乡镇编制、人员公示制度和擅自增加机构、编制及领导职数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落实机构改革精简分流人员政策,妥善办理相关人事手续,巩固改革成果。
(四)继续推进乡村行政区划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县(市)间撤并乡镇不平衡,一些县(市)撤并行政村名合实未合问题。根据新农村建设规划,结合“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对规模较小并具备撤并条件的乡(镇),要继续搞好撤并工作;地级市市辖区的乡(镇)已融入市区建设范围的,原则上要撤销改设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并入城市街道办事处;撤销县级市政府驻地建制镇,原则上要改设城市街道办事处,实行社区化管理。要以强化“中心村”建设为目标,巩固并村成果,化解并村矛盾,尽快实现正常运转。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村撤并工作要严格履行法定审批手续。省级财政对撤并乡、村继续实行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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