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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7〕1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我省按照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本着“巩固、完善、深化、提高”的方针,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或用更长一些时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等重点工作任务,以此带动农村的各项改革,实现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制、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改革目标。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深化乡镇机构改革
  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在巩固乡镇精简机构和人员成果的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精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和行政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按照中央关于乡镇机构改革“重点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不仅要做到减人、减事、减支,而且要使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得到加强”的要求,从体制机制方面探索解决乡镇职能科学定位和职能转变问题:一是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环境。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加强对农村生产资料等市场的建设;组织农村水利、道路、造林绿化、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畜疫病防控、强化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农技推广、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二是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加快农村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和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发展。三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农村调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负责农村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建立和处理;开展农村扶贫和社会救济;化解土地、债务纠纷等社会矛盾。四是加强民主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开展普法教育,提高乡村干部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农民知法、懂法和用法律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五是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荐和培养农村优秀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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