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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四)实施科技创新,加强队伍建设
  1.实施环保科技创新。开展环境保护战略、标准、环境与健康和区域性、流域性等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大力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提供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要制定鼓励发展环保产业的相关政策,加大发展环保产业的力度,引导环保产品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环境服务机构加快发展速度,提高技术含量和服务水平,逐步扩大生产规模,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规范环境保护产业市场有关制度,加强环境保护产业咨询与服务,推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市场化。
  2.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探索区域、流域环境管理体制,对重点区域、流域派出环境督查机构,协调解决跨界环境污染问题。下级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环保部门的意见。县级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没有独立设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可在机构限额内独立设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研究在设区城市的区实行市级环保部门派出机构的环境管理体制试点。有条件的地市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环境保护管理员。省环保局、省农垦总局要商有关部门共同落实解决垦区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管理体制问题。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问题,明确执法地位,在执法任务重的地区,要适当充实执法人员力量。各地市的辐射环境、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要有相应机构承担,县级也要明确专兼职人员。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努力造就一批环境保护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人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境保护队伍。
  (五)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倡导生态文明
  积极推进国家全民环境教育试点省建设,完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推广社区环保管理模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从业人员、学生、农民进行环境教育,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学会、协会、联合会及志愿者等社会团体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各级党校干校要将环境保护列为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继续开展“龙江环保世纪行”、“倡导绿色文明、创建绿色家园”和环境警示教育活动,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功能和监督作用,增进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继续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保障公众有效行使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环境保护监督员制度。
  (六)努力寻求国际合作,推动环境技术交流
  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开拓引资渠道,跟踪国际赠款和民间资本,不断提高引资质量和数量,并协调落实引资的相关配套工作。围绕着松花江流域环境治理、生态省建设、总量控制和清洁能源,为不断提高我省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寻求国际合作机会,提供资金支撑。紧密结合界河环境保护,积极应对中、俄环境分歧,认真解决界河污染问题。
  引进适合高寒地区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积极推行BOT和TOT等灵活方式吸纳国际财团和民间资本。推进全球环境保护基金赠款、外国政府赠款的实施,积极跟踪挪威政府的环境保护赠款。落实国家、地方环境保护国际履约的协调、组织和实施。认真落实中俄签署的环境保护条约,积极推进两国的环保外交,搞好界河联合监测工作。努力争取国际援助或优惠贷款,不断加强水质监测网、大气监测网、噪声监测网、辐射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中心的建设步伐。稳步发展目前已经建立起来的双边关系,积极参与在东北亚区域、北方论坛领域的多边合作。
  (七)实施规划评估与考核建立规划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每年对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工程进展情况、重点流域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在2007年底和2010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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