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和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评价工作。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把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特别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纳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奖惩的依据之一。要在评优创先活动中实行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积极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环境保护的负责同志要定期参加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系统培训。从2007年开始,省、市政府将定期公布能耗指标和城市大气质量、跨界断面水质、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指标。
3.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认真贯彻执行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颁布的《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认真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出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土规定”,妨碍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因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背产业发展导向,违反区域或流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在项目审批上决策失误以及行政干预导致环境恶化或生态破坏的;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不解决或处理不当等,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对于执法犯法、不作为、滥作为的,将视情节予以严肃查处。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1.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科目,完善环境保护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建立生态省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开发、推广生态先进技术及生态规划编制等基础性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国际合作以及危险废物、辐射管理等行政和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完善环境污染治理资金使用方式,保障执法监察、监测预警、科技创新、全民环境教育等环保支撑体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环境执法的罚没收入,主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各级政府要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确保已建成的污染治理工程稳定运行。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扩大环境保护利用外资规模,吸引国内外、社会、民间资本投入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形成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2.建立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我省生态补偿整体框架,通过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生态补偿的转移支付力度。省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生态环境补偿办法,在煤炭、石油等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建立生态环境恢复保障机制,征收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探索实施主要河流上下游间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制定磨盘山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补偿办法,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惠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