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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6.加强噪声防治,确保安居环境。高度重视社会生活区域、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严格道路交通噪声管理,合理规划道路,建立“禁鸣区”,在通过居民居住密集区的城市快速干道两侧设立声屏障。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环境监理,控制建筑施工噪声。强化工业企业生产噪声污染环境监管,加大噪声污染行政处罚力度。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加大对各类重点噪声源的监督检查频次,巩固和扩大噪声达标区。
  7.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建立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明确省内三级管理职责,建设辐射环境监测和信息网络。严格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审批,环评与“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加大废弃、闲置放射源的收贮、监管力度,尽快建设省放射性废物库和实验室。禁止在进出口物资中夹杂放射性物质。优化电磁环境布局,以电力、无线通讯、广播电视三大行业为重点,控制和降低人群密集区的电磁辐射污染。
  8.大力开展环境友好企业的创建活动。“十一五”期间,分阶段、分层次大力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环境友好企业创建活动,旨在树立一批企业典型示范,典型引路,促进企业强化管理,进一步把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推向深入。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基本遏止生态恶化
  1.持续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进一步加大生态市(县、区)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模式引导和典型示范作用,把生态省建设延伸至乡(镇)以至村(屯)。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强化生态环境的自然恢复措施。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实施好天然林资源保护、煤矿城市塌陷区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大兴安岭、伊春、垦区要率先建成国家级生态市(区)。强化三江平原、兴凯湖、镜泊湖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与建设,有效保护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等界河的生态功能。建设一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加强旅游区的生态保护与监管,维持生物多样性。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外来物种的引入或侵入对生态系统的侵害。
  2.加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提高生态系统的各项服务功能。以生态功能区划为基础,合理调整规划产业布局,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建设。规划期间,建设三江平原湿地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嫩江源头、汤旺河源头、海浪河源头、小兴安岭北部森林湿地水源涵养、克拜地区水土保持、松嫩平原西部防风固沙、松花江肇源至肇东江段洪水调蓄、哈尔滨磨盘山水源地等8个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3.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质量。加强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建设。拓宽省内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的资金渠道,增加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的投入,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管护能力。协调建立健全全省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到2010年,力争全省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有大幅度的提高。
  4.加强资源开发和重大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逐步建立资源开发监管体系,提高矿产、水、森林、草原等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重点解决事关区域生态安全的生态环境问题。进一步完善生态监管制度,建立生态保护统一协调与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水、土地、草原、森林、生物、矿产和旅游等重点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执法力度。建立地方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监控体系,严禁乱垦、乱采、乱挖活动,加大生态破坏恢复治理力度,开展重点工程的试点示范。严格高速公路、油气管道、铁路建设等重大工程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施工监管,组织生态恢复;分级抓好各地市开发建设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新的大规模、不可逆的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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